隐私政策
本外部隐私政策("政策")适用于ERA房地产网络私人有限公司("ERA "或 "本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其客户/顾客的个人数据(以下定义)。
1.一般情况
1.1本政策提供有关ERA在个人客户的个人资料方面的义务和政策的信息。ERA承诺在可行的情况下,合理地努力将这些原则和本政策规定的程序应用于其业务。请花点时间阅读本政策,以便您知道并理解我们收集、使用和披露您的个人数据的目的。
1.2ERA的官员、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应合理地努力尊重为ERA或代表ERA收集、储存、披露和使用的所有个人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ERA应合理地努力确保ERA和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对个人资料的所有收集、储存、披露和使用都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并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和本政策。
1.3通过与我们互动,向我们提交信息,或参与我们提供的房地产服务,您同意ERA及其各自的代表、销售人员和代理人(在此统称为 "ERA"、"我们 "或 "我们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相互分享您的个人资料,并以本政策规定的方式向ERA的授权服务供应商和相关第三方披露此类个人资料。
1.4本政策补充但不取代您以前就您的个人资料向我们提供的任何其他同意,而且您在本政策中的同意是对我们在法律上可能拥有的收集、使用或披露您的个人资料的任何权利的补充。
1.5就本政策而言,根据《2012年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2012年第26号)("法案")的规定,"个人数据 "应指有关个人的数据,无论真实与否,可从该数据中识别出来;或从该数据和一个组织已经或可能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来。此类个人资料也应指ERA已经掌握的资料或ERA未来将收集的资料。
2.与数据保护官联系
2.1如果您:(i) 合法要求查阅ERA拥有和控制的与您有关的个人资料;(ii) 对您的个人资料或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或反馈;或(iii) 希望更正ERA拥有和控制的与您有关的个人资料,您可按照下文所述的标准程序联系我们的数据保护官("DPO")。我们将在合理的时间和方式内答应您的要求。
2.2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ERA建立了一个程序来接收和回应任何可能出现的与该法的应用有关的询问或投诉。为确保ERA收到您的投诉和查询,请通过电子邮件将其发送给DPO,电子邮件地址如下:dpo@era.com.sg
2.3请注意,如果您的个人资料是由第三方(例如通过转介)提供给我们的,您应与该个人联系,代表您向ERA提出此类查询、投诉以及访问和更正请求。
2.4如果您不希望ERA将您的个人资料用于第3.2至3.4段所列的任何目的,或不希望收到ERA的促销材料,您可以通过上文第2.2段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DPO发送一封措辞明确的电子邮件,选择退出。您的请求应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处理。然而,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向您提供服务,管理任何现有的合同关系,这也可能导致与我们的任何协议终止,以及您违反合同义务或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明确保留法律权利和补救措施。
3.做法声明
收集的个人数据类型
3.1作为日常活动的一部分,ERA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您的个人资料,包括:当您在参加我们的营销活动(如路演和研讨会)后向我们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当您参观我们的样板房或开放日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或表示有兴趣预览一个单位;当您希望在我们的新物业发布会上预订一个单位;当您与我们的销售人员或代理人互动,如通过电话、信件、面对面会谈或电子邮件;当您回应我们的一些营销材料,如广告,小册子,传单;当你要求我们与你联系,列入电子邮件或其他邮件列表;当你与我们的营销代表和代理联系,并作出回应;当你聘请我们的销售人员或代理,以帮助寻找或处理房地产(私人或组屋)的销售或购买。当你聘请我们的销售人员或代理寻找和交易租赁物业(私人或组屋)时;当你提交工作申请时;当我们收到来自商业伙伴和第三方的推荐信时,例如,你是由他们推荐的;以及当你因任何其他原因向我们提交你的个人资料时。
3.2我们向您收集的个人数据类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号码
- 名字
- 地址
- 性别
- 竞速
- 出生日期/年龄
- 电话
- 电子邮件地址
- 职业
- 家庭成员
- 家庭/个人收入
- 照片
- 报税
- 公积金信息
- 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未偿还抵押贷款的声明
- 就业准证/工作证
- 结婚证书
请注意,我们收集的一些个人资料可能被建屋局要求,以检查您购买建屋局单位或行政公寓的资格。
3.3如果您向我们提供与第三方有关的任何个人资料(例如,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信息),您向我们提交这些信息,即表明您已经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同意您为相应的目的向我们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
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
3.4以上第3.2段所述的个人资料是为以下目的而收集的。
- 在出售、购买或租赁房产时,作为您的房地产经纪人,向您提供我们的服务
- 让客户了解新房产的推出,其他可能感兴趣的房产,或现有房产的出售或出租。
- 跟进客户对购买或租赁房产的兴趣表达。
- 协助你在新物业推出时预订单位的过程中,协助你的工作
- 向建屋局或政府机构查询客户购买新建屋局单位或行政公寓的资格。
- 对财产进行估价(使用匿名数据);以及
- 进行市场研究和分析(使用匿名数据)。
- 开具发票的目的
- 遵守《2010年房地产代理法》的法律要求,维护交易数据
- 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作出回应
3.5此外,如果您作为候选人向我们提交就业申请或房地产申请,ERA会收集您的个人资料。
销售人员或代理人的职位:
处理您的申请,包括招聘前的检查,例如与您的资格和工作经验有关的检查;
提供或获得雇员推荐信,并进行背景筛选/审查;
收集关于您是否适合所申请职位的信息;
根据ERA的要求与您沟通,以遵守其政策和程序,包括出于业务连续性的目的;或
与上述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个人资料的披露
3.6在不减损上述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还可能向以下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资料。
- 合作伙伴
- 开发商
- 联合经纪商
- 保险公司(针对团体保险)
- 执法官员
- 政府机构(建屋局、中央公积金)
- 监管机构(地产代理机构委员会)。
- 律师
- 审计员
- 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和顾问
- 任何代表ERA提供ERA服务的房地产销售人员。
3.7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ERA还可能向上述各方披露您的个人资料。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们必须这样做。
- 与任何法律诉讼或潜在的法律诉讼有关。
- 为了建立、行使或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 向我们或代表我们提供服务的第三方。
- 经你同意;或
- 为了灾难恢复的目的。
3.8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质量控制、评估以及员工管理和发展的目的,我们会对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和/或咨询电话的电话进行记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同意本政策,您在此明确和毫不含糊地同意根据本政策收集、使用和披露这些个人数据。
4.个人数据的海外转移
4.1您的个人资料可能由ERA、其合作伙伴、销售人员、代理人和向ERA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ERA将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关于转移的个人数据的数据保护规定,而这些个人数据仍由其拥有或控制;并将确保您的个人数据的接收方受到法律上可执行的义务的约束,为您的个人数据提供与《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标准相当的保护。
5.个人数据的准确性
5.1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将使用公认的做法和准则验证您提供的个人资料。这包括对某些数字字段(如NRIC号码)使用校验和验证。在某些情况下,ERA能够根据我们持有的现有数据验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在某些情况下,ERA需要在使用个人资料之前看到原始文件,如个人身份识别器和/或地址证明。为协助确保我们所掌握的您的个人资料的准确性,以便ERA继续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您需要向第2.2段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的DPO发送一封措辞明确的电子邮件,告知我们您个人资料的任何部分的更新。
5.2ERA不对您因未向我们更新您的个人资料而遭受的任何损害、索赔和/或伤害承担责任。
5.3如果您没有通知我们您的新的家庭地址,我们向您最后的家庭地址发送的任何信件将被视为您已经正式收到。
6.个人数据的保护
6.1ERA使用商业上合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来维护您的个人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且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ERA以外的任何人访问这些数据,但对您或本政策中所述的情况除外。然而,我们不能确保或保证您传输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您这样做的风险完全由您自己承担。特别是,ERA不保证这些信息不会因违反ERA的任何物理、技术或管理保障措施而被访问、改变、收集、复制、销毁、处置、披露或修改。
7.个人数据的访问和更正
7.1根据本政策第2.1段,你有权: 1:
(a) 检查ERA是否持有与您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如果持有,则获取此类数据的副本以及有关您的个人数据在过去一年中已经或可能被ERA使用或披露的方式的信息;及
(b) 要求ERA纠正与您有关的任何不准确的个人资料,以达到使用该资料的目的。
7.2ERA保留为满足您在第7.1(a)款下的请求而收取合理行政费用的权利。在支付必要的费用后,您的请求应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处理。
7.3如果您希望核实您提交给ERA的详细资料,或希望检查ERA使用和处理您的个人资料的方式,我们的安全程序意味着我们可能在披露信息之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这种身份证明将采取姓名和NRIC/FIN/护照号码的全部细节的形式。因此,您必须妥善保管这些信息,因为您将对ERA应某人使用您的个人资料的要求而采取的任何行动负责。
7.4ERA应在请求提出后的30天内对访问或更正请求作出回应。如果ERA无法在30天内作出回应,ERA将在该时间段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它将在什么时间内对该请求作出回应。
8.个人数据的存储和保留
8.1如果ERA的任何合理业务或法律目的不需要个人资料,以及根据我们的内部程序和/或其他协议从ERA的电子、手工或其他存档系统中删除个人资料,ERA将在合理的情况下删除或以其他方式匿名化任何个人资料。
9.与您联系
9.1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任何通讯方式(可能包括您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已经/将要被列入拒收电话登记册("DNC"),通过同意本政策,以任何方式表明,您特此授予ERA明确和毫不含糊的同意,使用您提供给我们的所有通讯方式联系您,包括使用语音电话、短信、Whatsapp、彩信、传真或其他类似通讯应用程序或方法,以达到第3.4和3.5款所述的目的。
10.政策的改变
10.1ERA保留修改本文所载任何条款的权利,以符合当地法律和/或满足国际政策要求,以及出于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任何其他目的。您应定期查看这些条款。如果您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您应尽快通知我们您不同意的条款。在通知之前,如果这些条款与附加条款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附加条款为准。
11.管辖法律
11.1本政策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应根据新加坡法律进行解释。您特此提交给新加坡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12.杂项
12.1本政策仅适用于ERA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它不包括我们提供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即使这些网站有我们的联合品牌标识。ERA不会与第三方网站分享您的个人数据。ERA不对这些第三方网站的隐私和行为惯例负责,因此在向这些网站披露任何个人资料之前,您应阅读他们自己的隐私政策。
12.2未经您的许可,ERA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我们对您可能链接或被引导到ERA网站的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不负责任。